中国音乐家协会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章程 


(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隶属于中国音乐家协会的非法 人二级学会,学会由音乐艺术专业与录音技术专业工作者和对音乐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音乐工 作者与艺术机构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 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音乐 工业领域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 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中国音乐家协会有 关规定行使本会职能,受中国音乐家协会政策规定指导。按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凝聚我国音乐事业与录音艺术领域的学术研究与专业人才队伍,积 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为业内同仁搭建具有导向力的,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鼓励和保护行 业工作者的创造力与权益,成为我国录音艺术发展与唱片工业体系建立与成熟的重要助推力,努 力为我国音乐与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学会在中国音协指导下,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事业艺术与技术领域专业人 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建立和规范音乐事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版权标准和行业技术与艺术认证体系等。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中国音乐事业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行业标准接轨。开拓中国音乐工业对外交 流,提升其国际影响力,促进中国音乐事业繁荣发展。 
第八条 举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音乐艺术与技术领域相关竞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艺术与技 术创作以及在音乐事业中有显著贡献的艺术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组织面向公众的音乐普及、教育等公益项目,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 乐素质。 
第十条 开展经备案核定的,音乐事业内技术与艺术相关领域的延伸项目。整合国内外艺术与技术资源,建立规范、系统、全面的行业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保护行业工作者的权益,鼓励、发现并培养新生代行业工作者创造力。对会员有联络、 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与中国音协兄弟学会、其他音乐相关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系。 

第十三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音乐组织和艺 术家的交流与联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学会会员体系分为:个人会员、评审会员和机构会员。 
第十五条 凡是音乐艺术与技术爱好者、音乐工业及相关行业工作者等,赞成录音学会章程,符合 学会设立的相关入会资格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审批通过,履行相关入会手续后,即 可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凡是在音乐艺术、录音艺术与技术、唱片业、媒体业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士, 赞成录音学会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资质审核通过,履行相关入会手续后,即可成 为学会评审会员。 
第十七条 符合学会机构会员资质的单位或公共组织,如媒体公司、唱片公司、相关艺术机构等, 赞成录音学会章程,经书面申请,由学会资质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学会 机构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制订,由学会会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自觉执行学会各项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维护学会权益; 
 2、有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相关活动与评比; 
 3、会员有对学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按期自觉交纳会费; 
 5、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会籍或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1、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剥夺政治权力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3、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破坏学会工作及学会声誉。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录音学会理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联合顾问委员会。 
 1、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决策学会的相关工作; 
 2、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中国音乐家协会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章程》;  
 2.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3. 决定录音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审议工作报告;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设有名誉会长一人、会长(轮值)一人、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人、 秘书长一名、名誉理事若干名。会长任期一年,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以上职位人员每年轮值 当选。 
第二十三条 学会名誉理事候选人,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专家委员会、联合顾问委员会向学会进 行推荐。经学会资质审核办公室审核,由理事会投票通过后,报中国音协审批、备案。 名誉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需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按照中国音协相 关规定执行。结果报中国音协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二分之一以上 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由理事 会推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必要时,经中国音协同意,可适当提前或延迟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下设资质认证办公室、会员管理办公室、竞赛评审办公 室、大型活动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等多个职能部门,由秘书长主持各项工作。执行委员会可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七条 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才,经学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职务,由理 事会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学会主要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日常财务由秘书长负责,重大经费支出由学会理事会会议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Record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 写:CR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学会理事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音 乐家协会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

    


  中国音乐家协会录音艺术与唱片学会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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